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彭天賜)“我們只是在小區(qū)乘涼,我一直盯著它呢”“我的小狗平時很乖的”這些常被狗主人掛在嘴邊的理由,在法庭上能成為免責的護身符嗎?近日,桑植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寵物狗失控抓傷他人的責任糾紛案件,法院判決狗主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!
?劉某、符某系同小區(qū)的鄰居。2024年9月10日,劉某外出遛狗時,因符某的狗未拴有狗繩,在看見劉某的狗后興奮地向其沖去,劉某立即將自己的狗抱起,符某的狗又返身沖回跳起撲向劉某,將劉某右臂抓傷。后劉某報警并前往衛(wèi)生院接受治療,在后續(xù)的協(xié)商中,符某不認可是自己的狗將劉某抓傷,雙方就此發(fā)生糾紛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雖然符某不認可是自己的狗將劉某抓傷,但通過監(jiān)控視頻顯示,符某的狗由于未牽狗繩,在看到劉某的狗后,有兩次失控向劉某撲過去的動作,且劉某手臂上確實存在傷口,并在當天接種了狂犬疫苗,法院認定符某飼養(yǎng)的狗將劉某抓傷。符某作為狗的飼養(yǎng)人和管理人,沒有對狗采取安全措施,未盡到安全管理注意義務,致使劉某受傷并造成經濟損失,符某應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,故法院判決符某向劉某賠償全部醫(yī)療費和承擔訴訟費。符某不服提出上訴,二審維持原判。
法官提醒:飼養(yǎng)寵物絕非僅關乎個人喜好,更承載著法律責任和社會義務。無論犬只多么嬌小、性情多么溫順,也無論傷害是出于“興奮”“玩耍”等其他非攻擊性原因,未按規(guī)定牽繩這一行為本身就已經違反了法律規(guī)定的強制性安全義務。“一時疏忽”“它只是太高興了”的辯解在法律面前都無法成為免責的理由。提醒每一位寵物飼養(yǎng)者:尊重動物天性,遵守法律規(guī)定,握好手中的牽引繩,它系的是公共安全、鄰里和諧,更是您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。繩系安全,責任在肩!文明養(yǎng)犬,請從抓牢這根“法治之繩”開始。
責編:王輝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